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huì )第三十次會(huì )議于31日閉幕!端拇ㄊ》勒饻p災條例(修訂)》在會(huì )上通過(guò),并將于10月1日起實(shí)施。該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擅自改變捐建、援建工程項目用途或者拆遷、拆除的直接負責人員和主管人員依法將被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第六十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捐建、援建的工程項目嚴格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拆遷、拆除,如確需改變用途或者拆遷、拆除的,應當征得捐建、援建方同意后,依法批準并報省級主管部門(mén)備案。
針對這條規定,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員會(huì )主任委員邢瀘生表示,“第六十條是根據我省的實(shí)際情況制定的,很有現實(shí)針對性”。最近該省個(gè)別的單位和個(gè)人在沒(méi)有取得捐贈方同意的情況下拆遷了捐贈項目。邢瀘生認為“立法有必要對其進(jìn)行規避”。
此外,第六十四條還規定,“截留、挪用、貪污抗震救災款物的”也將負法律責任。邢瀘生說(shuō),有以上行為的“比照同類(lèi)罪從重處罰”。 (陳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