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規Q&A
來(lái)函答疑
尋找親緣
大家互助
臺灣立法機構“內政委員會(huì )”16日初審通過(guò)刪除臺灣地區“人民團體法”第2條、第53條有關(guān)民眾團體組織與活動(dòng)“不得主張共產(chǎn)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等相關(guān)規定。
據報道,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huì )”16日審查當局“行政院”函請審議的“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指,臺“司法院大法官會(huì )議”釋字第644號解釋?zhuān)媲笆鲆幎ㄅc臺灣最高法令“保障自由”意旨不符,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