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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通過(guò)兩岸司法互助渠道,首次向臺灣高雄市林姓當事人送達起訴狀副本等司法文書(shū)。
這是2009年4月海峽兩岸簽訂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xié)議以來(lái),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guò)兩岸司法互助渠道,首次向臺灣地區當事人送達司法文書(shū)。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30日透露,該案的原告方為居住在廈門(mén)的女性吳某某,被告方臺灣高雄市人林某某,男性,雙方因民事糾紛訴至廈門(mén)市同安區人民法院。此前同安區人民法院曾以郵件形式向臺灣高雄人林某某寄送司法文書(shū),臺灣方面以按鈴無(wú)響應為由,退回郵件。為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通過(guò)兩岸司法互助渠道,向林某某送達了司法文書(shū)。
2008年至今,福建省法院收到最高法院交付委托送達的臺灣司法文書(shū)2093件,占中國大陸的近40%。2008年以來(lái),福建各級法院審結4784件涉臺民事案件,約占中國大陸涉臺民事案件一半。
近年,福建各級法院以推進(jìn)閩臺交流合作先行先試為重點(diǎn),推出涉臺民商事審判八項舉措,成立涉臺案件審判庭、合議庭,邀請臺灣同胞擔任涉臺案件調解員、陪審員,開(kāi)展“百名法官進(jìn)臺企”等活動(dòng),依法妥處糾紛,平等保護海峽兩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涉臺案件審判品牌效應日益彰顯。